荆门农村土地征地程序如下,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是协调裁决的申请人。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裁决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协调裁决;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由协调裁决机关指定。
第七条 有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之一的,可以申请协调和裁决: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的适用标准;
(六)征地补偿费倍数的确认;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事项。
第八条 协调、裁决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征地补偿安置无利害关系的;
(二)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三)未经协调直接申请裁决的;
(四)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且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反悔的;
(五)经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的;
(六)裁决机关已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或者裁决决定,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七)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八)其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协调、裁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