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共有分为两种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于按份共有,在任何情况下共有人的份额都是确定的,而对于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终止前没有份额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后,有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分割,没有协议的应推定平均分割。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共有人在选择补偿形式发生争议时,首先,按照《民法通则》第78条和《物权法》第八章关于“共有”的规定确定每个共有人所享有的共有份额。在确定份额之后,要求作价补偿的共有人按照其所享有的份额实行货币补偿,要求产权调换的共有人按所享有的份额实行产权调换。
《民法通则》第78条和《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不管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房屋共有人如果在选择补偿方式时发生矛盾,要求产权调换的共有人有权优先购买要求货币补偿共有人享有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