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版权的保护措施介绍如下
1、及时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经过版权自愿登记,其登记的内容在发生权利争议时,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被法庭所采纳,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由于雕塑作品的特点,极易被仿冒,且被仿冒后难以证明著作权人的原创身份,故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是证明原告为该系列雕塑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比较简单可靠的途径。在律师的建议下,黄先生很快委托律师代为办理了其系列雕塑作品的著作权自愿登记,取得了相应的登记证书。在本案的审理中,被告虽指出了作品的自愿登记仅仅是形式要件,但并未能提出相反的著作权权属异议的证据,法院据此认定了原告对诉争作品的著作权。
2、采取有力的证据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律师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前往侵权人处购买仿冒作品,并由公证处公证调查取证的全过程。在本案的审理中,法院完全采信了原告提供的这些经过公证的证明被告侵权事实的证据。
3、将涉案相关方均列为侵权人
在本案中,收藏品市场出租柜台,商户租赁柜台经营、自主经营,市场除了收取租金外,还为商户代开发票。为了方便法院查明真实的侵权事实,律师建议原告将市场列为第一被告、侵权商户列为第二被告。在庭审中,市场为了洗脱自身的责任,向法庭提供了有利于证明商户侵权事实的证据。虽然最终法院没有认定市场的共同侵权责任,但将其列为第一被告的策略是非常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