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如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无驾驶资格、饮酒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车辆严重超载、严重超速或者车辆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手势通行的。
(四)驾驶机动车逆行或者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隔离设施与其他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在非机动车道或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