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因漏诊而产生的医疗纠纷很多见,尤以对急症患者的漏诊发生率较高。医院并非对所有的漏诊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釆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对于危重病人或创伤性急救伤员,医生在救治中首先要针对威胁患者生命的重伤部位实施抢救,这期间很有可能没有时间顾及非致命的其它受伤处,而对患者初诊时的某一部位骨折或挫伤漏诊,这也是情有可原的。
如果医生经严格检查未发现威胁患者生命的临床症状表现,但在诊断中漏诊导致患者预后不良或可能致残等不可逆的后果,则医院应为这一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