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3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著作权,但却完全适用于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亦即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作品,其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归夫妻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应地,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也完全适用于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继承,即:作者死亡之后,应将属于夫妻共有的作品所有权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当然,对同一部(件)作品的原件不能进行实物分割,而只能对其估价后采取作价补偿或变价分割的方法进行价值分割。笔者认为,依据法律有关规定的精神所作出的上述推论,不应存在什么异议。而明确这一结论,对于解决作品原件(尤其是诸如名家书画手稿这类价值重大的作品原件)的归属、继承纠纷,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