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符合石家庄市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市区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由市政府逐年对社会公布执行。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平米,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4、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二、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一份。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含市区以外户口的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无身份证出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3、申请住房保障的全体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一份。
4、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丧偶证明;离异、丧偶及达到法定婚龄人员均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5、租住公房的家庭: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租住单位周转房的家庭:提供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原件一份(说明租房的位置、面积、金额等情况)或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有房户、单独住父母一套房、与父母同住家庭:提供所住房产证复印件;其中与父母同住的家庭,由居委会开具证明,说明产权人夫妇及其同住未婚且未申请保障的子女人口总数。
租私房家庭:出具双方租赁协议及在各区住房保障局租赁备案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6、持有低保证、特困职工证、廉租住房保障证、残疾证、孤老证、烈士遗属证、优抚证及有重大疾病成员的家庭,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复印件。
7、收入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公章、法人章(单位财务或人力资源等部门章无效);申请家庭成员属其他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受理,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配合调查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确认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