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商标权的保护,一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排斥权,一是驰名商标对于相同或近似商标在不相类似产品上的排斥权。排斥权与专用权一起,构建起商标权的整体。
专用权的边界是清晰的、固定的,限定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而排斥权的范围往往要大于专用权的范围,不仅限定于核定商品,它可以扩展到类似商品、关联商品、甚至不类似商品,而其扩展的范围,往往和知名度、自身显著性等因素相关。故而,排斥权是一个具有弹性的范围可变的权利区间,其知名度是决定其排斥权外延边界的重要因素,知名度不同的注册商标,其权利辐射的范围是不同的。
专用权是行政授权,仅仅是以商品分类表为依据进行核定划分,而排斥权是规范市场竞争,而市场因素及其复杂,商品分类表只能作为市场千变万化的参考,在特定时候,就需要把商品分类表不类似的类别,纳入排斥权的保护范围,这些不类似的类别,一般是上下游产业或市场惯例的关联商品,往往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有一定关联。
以上就是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具体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