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严禁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传递任何可能导致案件进展情况泄漏的情报或线索,包括涉及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的线索;
2.严格禁止使用个人通讯设备(如手机)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外部环境进行联系,以避免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3.严禁通过各种形式来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共同编造口供,或者采用肢体动作、口头表述乃至物品携带等方式传递可能被视为串供行为的信号;
4.会见过程中,未经法律允许,不得擅自带领非律师人员参与,更不可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属引入会见现场;
5.严禁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传递监管场所明令禁止的各类信息、物品,以确保监管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6.必须严密防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利用会见机会试图逃脱监管场所的监管。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