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人身损害误工时间标准,具体如下:
1. 二处(种)以上损伤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不能简单相加,一般应以较长的损伤情况确定。
2. 本标准未明确的人体组织、器官损伤的误工损失日,可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3. 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误工损失日,但应有鉴定人员意见。
4. 对损伤后经治疗未达到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既已治愈的,应按实际治疗天数计算。
5. 原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6.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性损伤较重,受伤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