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罪,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如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看出,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是分三段进行叙述的,并且针对每一段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从轻到重的法定刑,即针对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三种情况进行分段评价,并从犯罪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的角度逐步提高其法定刑。之后,为指导司法实践,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以下简称《高院解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但是,因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特殊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均招致众多非议,尤其是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之间的关系更是被指责为将交通肇事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混为一谈,有违刑法基本理论。
从刑法条文来看,该条第一段列明了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的罪状和法定刑;第二段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并列,显出立法的本意是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来规定和处罚的;而第三段的规定又具有很明显的结果加重犯的意味。情节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具有严重情节,法律对它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而所谓加重情节是指能够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之基本犯罪增加的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事实因素;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它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 。应该指出,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都是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的情况下被加重处罚的,它们都不能改变基本犯罪的性质,都不是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某罪的定罪依据,而仅在量刑时产生提高法定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