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设计的著作权(也称为版权)归属问题: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根据这一规定,广告公司(如果是个人承接设计业务,就是以个人名义)可以和顾客通过合同进行约定版权归谁所有,没有对这方面约定,版权就自然归广告公司或者作者所有,不需要“授权意向的证明”。 按照《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也就是说,作品一完成就自然受法律保护。但是为避免将来权利归属的纠纷,你可以按照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这样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版权属于公司或者设计者 。 因此,未约定广告著作权归属应依据上述规定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