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安置对象,是指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权人而不是其所有权人。只有在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一致时,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才为同一对象。在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同时对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给予安置,是为了充分体现在房屋拆迁时使用人的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