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不单纯是家庭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不好容易导致“案结事不了”,有的甚至引发极端恶性事件,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身份性和财产性特点决定了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殊性,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需要适应特殊程序法理。而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程序立法滞后,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研究还处于的起步阶段,已不能适应新时期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现实需要,而可喜的是,随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步伐加快,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加快家事审判改革已成为了司法体制改革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务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