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朋友跟他老公同居四年,儿子三岁,因为当时结婚饿时候年龄小没到法定年龄所以没拿结婚证。现在要离婚,请问同居关系分割财产怎样分配?

帮助10人 713浏览 匿名 2017-06-13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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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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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同居关系分割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及原则 , 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 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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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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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分割财产该如何分割?在分割同居财产时,约定优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不能严格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同居财产的分割也不能完全按照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来适用。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1、“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3、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分割同居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全文
    11 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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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咨询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也就是平分财产;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公平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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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分居两年的证据怎么提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婚姻的解除方式,协议离婚并不需要确凿的证据支持,只须双方均同意离婚便可实现;
然而,针对诉讼离婚而言,则需提供足以证实因情感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的证据,以便于法院能够做出相应的判决。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能够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类型:
首先,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其次,双方签署的书面形式的夫妻分居协议,务必确保是书面文件,口头协议则需对方予以认可;
再者,向另一方发送的书面分居通知,建议使用快递形式进行邮寄,并在备注栏中明确标注“分居”字样,同时保存好邮寄凭证,自该邮寄日期起至提出离婚申请期间,皆视为夫妻分居期;
此外,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亦可作为证明感情不合而分居的依据;
最后,证人证言同样具有参考价值,例如双方共同认识的朋友或亲属,但由于证人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以及分居属于夫妻“私人事务”,因此单一的证人证言难以得到法院的充分信任,还需辅以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印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由于分居时间长达两年是法定可以起诉离婚的理由,故此对于男女双方分居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两年,但是有一方却不想离婚的情形,另一方可以在收集证明男女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的证据之后,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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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迁户口咨询哪里咨询?
常州迁户可以到当地或者是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去咨询相关的政策,在迁户前需要了解清楚常州迁入户的条件以及手续,然后再去办理迁出手续,常州的迁户的办理流程是:①申请②提交材料③受理⑥审批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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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和婚内财产协议有冲突哪个更有效
[律师回复] 解析:
婚内财产协议及遗嘱皆具备其合法有效性。
若婚内财产协议是基于双方面真挚意愿所订立并且规定内容合乎相关法规,那么此协议便具有实质性的法律效应,受到法律的庇护并对签署双方产生强制性约束力。
当夫妻双方同时离世,若无任何遗嘱留下,依照法定继承人序列将遗产予以分配;
然而,在无法明确确认夫妻双方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可假设双方同时离世,并依循上述分配原则进行遗产分配。
但如夫妻双方已事先订立共同遗嘱,其中一方离世后,该遗嘱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父亲可以继承与死亡儿子的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子女不幸离世,其父母依法享有继承权。
然而,若存在遗嘱,便应当依照遗嘱中的财产分配规定予以执行。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遗产的传承遵循以下明确顺序:
(一)首先考虑的顺序为:
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二)其次为:
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等。
在此类情形下,文中所提及到的“子女”一词,包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四种类型。
同样地,“父母”一词则涵盖了亲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三个类别。
至于“兄弟姐妹”,则包括了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多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深圳居住证功能终止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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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提交居住证申请:
若您依然符合居住证的申请资格,那么您可以考虑重新提交居住证申请,以获得新的居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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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为关键的是,要及时与当地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以便能够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并寻求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二十四条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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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在常州迁户口咨询哪里
在常州办理户口迁移时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咨询,户口登记工作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如果外来人员想要把户口迁到常州,应该到迁入地的公安机关咨询落户政策,只有符合常州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当地公安机关才会签发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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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可以咨询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吗?
可以向法律顾问咨询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要求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一般都是要坚持公平平等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如果存在离婚过错方的情况下,则可以不平等的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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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配偶过世财产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配偶离世后,其遗留财产应依照遗嘱或依法定继承程序予以分配。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在处理遗产时,应首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剩余部分则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据此可知,当夫妻一方不幸离世,其遗留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其遗产,而是需要先行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然后从其中划分出一半归生存方所有,剩下的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被认定为已故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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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劳动合同到哪个部门咨询?
咨询劳动合同可以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也就是劳动局)去咨询或者是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咨询也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是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有争议可以先去这里咨询,如果是需要仲裁的,申请之后会在五天之内受到是否接受仲裁的回复,如果仲裁机构受理了,那么就会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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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前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婚前购置房产并仅登记一方姓名的归属问题,其答案主要由该房产的资金来源、房产证上的署名以及婚后有无添加其他持有人姓名这几个因素决定。
本文将针对这些情形进行详细分析与阐述:
首先,若在婚前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房产并仅登记了一方的姓名,这类房产通常被认定为提供出资者的私人财物,并非作为夫妇的共有财产。
其次,若在婚前购房过程中,房产证上仅记录了一方的姓名,但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双方均有出资,则法院可能会判定此类房屋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再者,若在婚前购置房产并仅登记了一方的姓名,但在婚后将另一方的姓名加入到房产证上,那么此房产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最后,若在婚前购置房产的行为是为了筹备婚姻生活,并且在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即便房产证上仅记载了一方的姓名,该房产仍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总而言之,具体情况可能因法院的判决而有所差异,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更为精确的指导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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