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断是指在诉讼进行进程中,因产生某种法庭中断诉讼的缘由,诉讼没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此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有以下情况之1的,应当中断诉讼:
1、1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表明是未参加诉讼的;
2、1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动能力,还没有肯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1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还没有肯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1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外一案的审理结果为根据,而另外一案还没有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断诉讼的情形。中断诉讼的缘由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没必要撤消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予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断诉讼的裁定却失去效率;诉讼中断前进行的1切诉讼行动,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所以缘由消除就是时限条件成熟主审法官当让说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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