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控告人:,男,汉族,农民,19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电话:.
被控告人:李某某,男,36岁,汉族,住白水县骨科医院后农贸市场四楼,白水县西固镇扶蒙村人。电话:
13319137755.
1、请求白水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被控告人李某某之合同诈骗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2、追回控告人因受诈骗的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并责令嫌疑人赔偿其合同诈骗行为给报案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05000万元。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黄某某听其老乡吴某某介绍说白水县煤矿很多,可以承包经营,于是2009年9月控告人来到白水县欲承包煤矿。控告人听张某某说被控告人李某某有一家煤矿,并欲承包出去,于是经张某某介绍控告人认识了被控告人李某某,并查看了煤矿情况,煤矿为白水县冯家河高架子西井矿。
被控告人李某某称白水县冯家河高架子西井矿为其个人所有,此矿是老矿,有手续,是合法开采的矿井,受政府、法律保护。控告人轻信被控告人李某某之言,于2009年10月30日与其商谈承包该矿事宜,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见附件1)承包该矿。合同签订后,控告人三日内支付给被控告人押金二十万元。合同签订当天控告人就进入矿区开始购置设备、材料,招聘工人,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使煤矿投入生产,生产第九天,矿井因没有相关手续被关闭。
经查,该矿不是被控告人李某某个人所有,并且该矿手续不全,属非法开矿,控告人多次要求被控告人退还押金,被控告人拒不退还,该矿也被关闭至今。该煤矿的关闭使报案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其中押金200000元,中介费4000元,坑木花费5000元,聘用工人花费40000元,材料类花费8000元,小型设备10000元,误工费24000万元,运输费24000元)。
被控告人明知此矿不是其个人所有,为非法开采的煤矿,不能经营,还谎称该矿为其所有,而把该矿转包给控告,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控告人20万元,将之据为己有,并使控告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后果十分严重。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为白水县冯家河高架子西井矿所有权人,欺骗控告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控告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故请求陕西省白水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被控告人的合同诈骗行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白水县公安局
报案人:黄某某
2010年7月18日
附:证据线索:
1、证书:《承包合同》1份
2、证人:张某某、白某、任某某、吴某某、王某某。
合同诈骗是一种触及法律并严重损害自身文明素质的行为,如果触犯了合同诈骗罪的话,不仅会得到法律制裁,对自身以后的生活也会有翻天覆地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