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中,有些病人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于病情本身的自然转归,让医护人员来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医疗事故认定时,因果关系的认定尤为重要。在美国认定医疗纠纷中的因果关系时主要考虑:如果医护人员的过失和病人受到的伤害之间只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那么法律上的因果标准并没有满足,病人一方的专家所提供的证词必须能够说服陪审团以下两种因果关系同时存在,一是如果没有医生的过失,病人的损害根本就不会发生;二是医生的过失比其他可能导致病人损害的因素更有可能导致病人所受到的损害。其他可能导致病人伤害的因素包括治疗本身的失败几率,病人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病人自己不配合治疗等等。
主观过错,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一般又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理论上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主观标准,即根据行为人主观上的预见能力来确定其是否能够预见其行为的后果,若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他对此结果不负任何责任,若能够预见某种结果,则应承担责任。而客观标准是根据事先确定的某种统一客观的预见能力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这一客观标准是不依某个具体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而是以适用于一般正常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是具有客观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主客观标准相结合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有了新的定义,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民法上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相一致,但医疗事故的范围要小于医疗民事侵权行为,以及由于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还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在具体认定一个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构成侵权时,必然会产生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在加上医学本身是一个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在医务界、法学界以及新闻媒体存在不同的声音也不是一种奇怪的现象,这也需要医务界和法学界、患方互相联系、多沟通多了解,共同解决医患矛盾。在具体对待案件时,按照侵权行为的“四要件说”,进行协商、调解,参与民事诉讼,合法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