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这个概念,我的解答如下
跨类我们都是指,就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从其注册类别,扩大到其他类别。而根据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以及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以来的使用实践,针对中国的国情实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组及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进行了翻译,调整,增补和删减而制订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我们可以得知,目前我国将“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分为45类。而我们这里说的跨类,主要说的,就是“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的“类”。
写到这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定义就出来了。即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虽然定义有了,但是,还有三个问题没有解决:1)如何认定为驰名商标?2)是所有的驰名商标都可以获得跨类保护的“待遇”吗?3)跨类保护所涉及的仅仅法律依据仅仅是《商标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吗?下面先来为大家解决第1)个问题,即如何通常在实际诉讼过程中,都是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