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通知要求,相继制定了本地“赌资较大”准则。我俩梳理了一些省市的“赌资较大”准则,主要有以下两种设定模式:
一、纯数额模式。即对“赌资较大”作纯粹是赌资数额的限定。例如,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准则》限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又如,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准则(试行)》限定,赌博赌资较大的设定:
1、处五百元以下罚金,赌资设定为500元以下;
2、处五日以下拘捕,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
3、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金,赌资设定为1500元以上。
二、数额与赌博情形相结合模式。即对“赌资较大”不仅限于赌资的字面解释,而且将具有特定赌博情形的,也解释为“赌资较大”。例如,金华市公安局《关于盗窃、赌博违法做法处罚裁量基准》限定,参与赌博具有下列做法之一的,隶属“赌资较大”:
(1)个人赌资五十元以上或单次押注五元以上的;
(2)提供具有赌博功效的游戏机与他人赌博的;
(3)在车站、公园、菜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赌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