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数额是指可以用某种度量衡来表示的量,是一定数目和数量的标志,体现了一定的物质财产的价值。刑法理论界讨论的”数额”,主要是针对犯罪数额来进行的。但是,理论界至今对其含义的表述仍未达成一致。笔者比较赞同的对经济犯罪数额含义的解释为:与犯罪行为相关联且以货币形式表示的具有定罪量刑意义的经济利益。相应的,经济犯罪数额就是指为经济犯罪行为侵害的,并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定罪量刑意义的经济利益。
犯罪数额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如何把握和平衡犯罪数额与量刑的关系,一直以来是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关注和探讨的重点问题。因为犯罪数额的大小直接反映其社会危害程度,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犯罪数额越大,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反之,其社会危害性越小,可见,犯罪数额在经济犯罪定罪量刑方面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因为如此,新刑法典在许多经济犯罪的罪状部分规定了犯罪数额的内容,概括起来共有两种立法模式:
(一)抽象模式:在刑法分则条文的罪状部分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词语表示,或用包含犯罪数额内容的用语“重大损失”、“情节严重”、“严重后果”等表示,(二)具体模式:在分则中直接用具体的金额表述犯罪数额的范围。很显然,这两种模式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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