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刑罚所追求的至高目标,关于刑罚正义素有报应正义论和功利正义论(预防正义论)之分歧。刑罚报应正义认为刑罚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和谴责;刑罚功利正义则认为刑罚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遏制。在刑罚内在价值方面,报应正义认为刑罚是社会报复、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的共同产物,报复、谴责和惩罚赋予了刑罚内在的价值,刑罚的严厉程度应由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所决定;而功利正义则认为刑罚是社会维护自身秩序、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的需要,刑罚根本就没有什么价值,刑罚不过是个工具而已,刑罚的严厉程度应由对犯罪有效遏制的需要,也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来决定。经历了百余年的争论与分歧后,刑罚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统一应当说是当今世界刑罚理论与实践的一种潮流。“从行为是行为人的行为而两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个正确的前提得出的结论,不应该是片面地夸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量刑的决定作用而把行为贬低为仅仅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征表,而应当把两者的结合和统一作为量刑的根据,也就是说实行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相结合。这是当前刑事立法的一个趋势。”
这是刑罚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衡平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