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社保仲裁的时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关社保缴纳申请仲裁的时效是这样的:因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社保缴纳具体行政强制性,未缴纳、缴纳不足的,应由社保部门责令缴纳或补缴,因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保费缴纳纠纷不能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但,从平衡社会利益、鼓励劳动者依法及时行使权利以及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在劳动关系终止后超过一年的,不应在支持社保补缴或缴纳的请求。
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终止一年内,劳动者均可向有关部门主张社会保险缴纳或补缴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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