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 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的含义,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 题。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 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2、表述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二、说明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1、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 的附图说明等。
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 效果。
3、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 方式。 对于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 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技术偏见,新的技 术方案与技术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技术偏见所采用的技 术手段。 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 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三、技术能否实现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 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 度。审查员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质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达到 充分公开的要求,则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澄清。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 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 施的技术手段: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 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 具体实施: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 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 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 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 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四、说明书的组成部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