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可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温馨提醒,法院通常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拒绝立案,但其却拒绝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可见立案庭法官非常清楚,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可诉,只是口头搪塞委托人,这也是实践中行政案件“立案难”的一个具体体现。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可诉,当然也可提起复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