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担任张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一审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一、受害人在本案中有很大过错。
事发当晚,受害人祁某醉酒驾车后无故酗酒闹事,拦车将出租车玻璃击碎,又接着拦截正在312国道行驶的货车等车辆。在步行强行拦车的情况下,张某观察不足,导致事件的发生,可见祁某在本案中负有一定责任。
二、张某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
1、案发当时正处于夜间,路况复杂,张某属于主观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因而对其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而予以从轻处罚;
2、张某在货车肇事之后立即返回到事故现场向交警主动投案自首,对其交通肇事的行为供认不讳,符合自首条件,具有自首情节;
3、张某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张某投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己的罪过,表现积极的赎罪心态;
4、张某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因而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5、案发后,张某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250000元,表现出了为最大限度的降低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损害的主观心态;同时,也已经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受害人家属请求对张某从轻、减轻处罚。如果给予张某从轻处罚,就更能使张某真正受到教育。
三、张某家庭情况特殊。
张某和母亲、女儿、姐姐共同居住,其上有年迈的母亲、下有三岁的女儿需要照料。买车钱还没有还完,赔偿受害人家属又借有巨额债务,家庭生活困难,负担很重。
四、张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
综合分析张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且悔罪表现好、系初犯、积极支付了被害人的费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及其相关规定,张某具备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
综上,请求法院本着“惩罚与教育想结合”的原则,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对张某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