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特定6项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佐发认为,我国破产重整实践中对债权人进行强裁之所以比较普遍和随意,是因为强裁的门槛低,操作起来方便以至于很多人用起来得心应手,屡试不爽。
王佐发进一步解释,强裁采用清算价值标准评估重整计划对债权人的公平与合理性。所谓清算价值标准,是指在强裁债权人时,估算假设公司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可能得到的清偿率,以这个清偿率为标准,只要重整计划给债权人提供的清偿率不低于这个清算清偿率,就申请法院对不同意重整计划的债权人进行强裁,而且法院对此标准也深信不疑,对符合此标准的强裁申请屡屡放行。
强裁的条件中,新《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