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属于特殊犯罪,一般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并且通常是在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实施的犯罪。不管是怎样的犯罪总有侵犯对象的,那么刑讯逼供侵犯的对象是什么呢?
现行《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法以逼取口供的犯罪行为。1979年刑法第136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的犯罪行为。因此,于本罪而言,新刑法对旧刑法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造,它不仅缩小了犯罪主体,即从国家工作人员变为司法工作人员,而且还缩小了犯罪侵犯的对象,即从人犯变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本罪的侵犯对象只能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