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186号)及《关于暂时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2003]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仲裁案件,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分为: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执行。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一般性案件服务收费标准最高标准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界定详见附件二。
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一、二审代理人(辩护人)的,二审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一审服务收费标准的70%的幅度内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申诉按不高于一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收费。
二、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外,其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可决定实行计件制或计时制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的金额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和计时收费标准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力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由省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供律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参考。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
三、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得私自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协议中有关收费的条款应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总额、付款方式等予以明确。委托人要求提供费用概算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予以提供。需预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对预收费用及用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律师事务所收到预收费用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予以书面确认,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改变预收费用的用途。
四、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布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五、律师事务所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92]浙价费联139号)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