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企业法》为特殊法,故应优先适用。因为入伙人入伙后,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要与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原合伙人应履行告知入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义务。本案中,黄某对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了解清楚后,黄某订立入伙协议后就应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黄某与其他合伙人在入伙协议中约定不承担还款责任,但其关于入伙人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只是对合伙人内部具有效力。黄某在承担清偿债务数额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