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与再犯:都是指有前科又重新犯罪的人,累犯的概念比较严格,它一般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罪的人。再犯的概念较累犯为广,不受刑罚的种类,刑期是否执行完毕,以及是否在一定的期限内犯罪等条件的限制!!!!
再犯,包括一般再犯和特殊再犯。但97新刑法中没有一般再犯的规定,而只有特殊再犯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再犯,实际上就是特殊再犯。所谓特殊再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被判处过刑罚,又犯特定相同类别之罪的犯罪分子。例如,97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即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笔者注)规定之罪(即毒品犯罪——笔者注),从重处罚”。这就是关于再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