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的意义绝不是对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进行判断审查,而是在于通过法定的程序为双方当事人和解创造必要的氛围和条件。程序相对独立的庭前调解模式的确立,应从调解的本质属性出发,弱化法官在传统的庭前调解模式中的权威性和主导性,所以在庭前调解的过程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应对自己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有的配套制度供给无法全面、有效地保障调审相对分离的庭前调解制度的顺利实施。而我们已经清醒地意识到,如果不能通过制度革新消除目前存在的问题,庭前调解制度的改革就无从谈起,为此,本文提出应制订、修改、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包括:随意的调解制度应予取消,应当严格控制审判程序中提出的调解请求、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强化自愿原则、重新界定合法原则、增加不公开调解原则,简化调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