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由此看来,申请人要想得到临时保护,必须以专利局公布其专利申请为先决条件。因此,申请人在专利局确定申请日后,但还没有公布其专利申请前,若自行公布发明内容或者将发明的内容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是不能得到临时保护的。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影响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如果申请人想尽快公开其专利申请,可以依照专利法第34条的规定,向专利局请求提前公布其申请,若专利局予以提前公布后,申请人就可得到临时保护。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可以得到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相同的临时保护。即,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如果实施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支付使用费,申请人可以在其申请被批准专利后,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的规定,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时候,有权决定实施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适当的费用。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