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些合同书,签字、盖章单用一页,与主文相分离,实务中,一些当事人主张,对主文自己一无所知,并非自己的意思表示。为避免、减少争议,合同书签字、盖章的位置,与主文应在同一页,应与主文相衔接。与此相关的问题是,重要合同应当盖骑缝章。
2.企业内部,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有分工”,两种公章对外效力是相同的。在一般情况下,不应接受相对人的“部门章”。
3.有时,一方当事人使用私人章,没有亲笔签字。如果是单位,有单位公章,使用私人章就没有什么问题;没有公章而单独使用私人章,容易引起争议。如果是自然人,不亲笔签字而仅使用私人章,容易产生争议。签字是意志支配的主动行为;使用私人章往往有被动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