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销售环节(含委托加工业务)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委托单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5)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等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1)纳税人从事零售业务(含以旧换新)的,在零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批发环节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四、消费税的税率
1、成品油,汽油含铅1.4元没升;不含铅100元一升;柴油与燃料油、航空煤油均为0.8元每升,石脑、溶剂、润滑油均为1元每升;
2、高尔夫球及球具,10%
3、高档手表,20%
4、游艇10%
5、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