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对于单一的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则存在很多变数,因此,当事人应当注意,对方的质证观点,尽可能的不给对方空子,搜集到其他辅助证据对该证据予以佐证,则是最好的方法。需要补充两点,第一,当事人需要证明发出该信息的是对方当事人本人发出,而非他人发出或手机号码为他人所有,同时,要注意避免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方主张该短信虽然是本人发出,但是属于一时气话。第二、尽量再次搜集补充其他证据,能够和该信息相互印证,提高其可信度,以实现维权目的。
2、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