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
被告人在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情节轻微:
1、被告人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提供场所供任意第三人吸毒,而是毒友之间互相容留(这从证人证言中可以证实),因此社会危害性不大;
2、容留的次数少人数少,共有5次,其中有2次容留2人,其余仅容留1人;
3、吸毒后,没有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
三、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这之前从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此次之所以涉嫌犯罪完全是因为法律知识淡薄,对自己行为性质认识不够,一时没能很好地把握自己才触犯了法律。被告人并非积极主动的提供场所去容留他人吸毒,在宾馆吸毒,并不是为了容留他人吸毒才去开的宾馆,而是在入住宾馆以后才起意要吸毒的;在车上吸毒,也不是故意提供吸毒的场所,而是在车上临时起意吸毒,这说明被告人触犯法律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非常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