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印发)及《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范(暂行)》(湘打非办〔2013〕6号印发),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流程如下:
1.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清退能力和清退意愿的,处置程序为:
(1)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经案发地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2)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案发地人民政府应指定处置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2.对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清退能力不足或清退意愿不强的,处置程序为:
(1)成立专案工作组;
(2)制定处置方案;
(3)公告取缔;
(4)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5)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6)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7)集资款项清退;
(8)结案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