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贩卖毒品罪辩护是怎么样的呢,具体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
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结合本案, 被告人A虽然参与了毒品犯罪,但A是受雇于B的,其行为仅仅按照被告人B的指示,帮B放置毒品。A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仅此而已。由于A是后来加入的,贩卖毒品的犯意是B起的,与A没有任何关系,在A加入之前,B的贩毒行为已经一直在进行。也就是说,有没有A的加入,对B的贩毒犯罪行为作用不是大。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A是不管其他任何事情,也没有参与到毒品犯罪商量和谋划的事情。他只是一味的被动的接受B的指示办事。A之所以帮助B放置毒品,无非是为了一点点工资。贩卖毒品的获利,完全有B享有,A并没有任何权利分享。事实上A连B承诺的工资也没有拿到。而且,放置毒品的行为也不是A专门负责的,A只是偶尔帮助放置毒品。B本人也参与放置毒品。从今天庭审的也知道,A参与放置毒品的次数很少。因此,很明显,A的具体罪行比较轻、情节也相对不严重,A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的作用。应该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才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被告人A认罪悔罪态度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