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东莞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六)住宿费:凭票计算,不得超过340元/天。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1、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 个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 753686.00元 50000元
二级伤残 678317.40元 45000元
三级伤残: 602948.00元 40000元
四级伤残: 527580.20元 35000元
五级伤残: 452211.60元 30000元
六级伤残: 376843.00元 25000元
七级伤残: 301474.40元 20000元
八级伤残: 226105.80元 15000元
九级伤残: 150737.20元 10000元
十级伤残: 75368.6.00元 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