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主体只能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提起工伤行政确认申请的前提是受伤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首要程序,若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则受伤职工所受的伤害就不能称之为工伤,而只能是人身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的调查权,这不仅是调查存在事故伤害的事实,更重要的是确认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和初衷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受伤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显而易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应调查核实。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多种,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相关裁判文书等。劳动行政部门经审查判断,受伤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或其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即可作出劳动关系存在的认定,无需再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固有职权,劳动仲裁机构确认劳动关系不是工伤认定必需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