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法相关条款中的“买卖”行为,是否“买”、“卖”择一即可成立?或者另作他解。笔者认为:刑法中的“买卖”,应当理解为具有流转交易性质的行为,而正是这种流转交易破坏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制秩序,形成为刑事违法性的逻辑基础。因此,这种“买卖”具体包括:
(1)购买后的出售行为;
(2)出售行为;
(3)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这三类行为都具有流转交易性质,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买卖”。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买卖”。故而,不以出卖为目的的购买枪支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尚未给予明确,本文拟就刑法解释的位阶,依次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社会学解释和目的论解释的顺序加以检讨与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