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当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须注意四点:
(1)对话之初,对对方最好有明确的称呼,以便仲裁员、法官辨识对方身份;
(2)保留录音本身在原始录音器材(如手机和录音笔)上,因庭审质证必须要有原件;
(3)在提交证据材料时,除复制原始录音器材上的电子文件,最好能把录音内容以文字打印出来,以对话形式,像剧本一般;
(4)如属手机通话,最好能把通话清单(原件)也打印出来。
风险提示:如对方不承认是他的声音和意思表示,则相关录音证据未必能被仲裁庭或法庭采信——原因很简单,现在很多人有相似的声音,而司法鉴定暂时很难识别某种声音是否属于谁人,且如果对方不来开庭(如代理律师开庭)就更难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