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50条、《专利法》第66条和《商标法》第65条规定:著作权人、专利权人或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一)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
知识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中,除非另有约定,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则不能单独提出申请。
2、时机:
起诉前或者权利人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之后
3、管辖法院:
申请人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4、申请材料:
包括:
(1)书面申请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2)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如权利证书等,如权利人为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提交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等证明材料,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知识产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3)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证据;
5、应当提供担保,除非申请人同意,不因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而解除
(二)申请后的流程
1、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立即执行,并至迟在5天内及时通知被申请人。
2、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天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3、在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15天内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4、如果申请人不起诉或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申请人提起的侵权之诉中提出赔偿损害请求。
(三)法院裁定时的考虑因素
权利人一方在写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申请书时可以从这几个方面着手说理;被控侵权人一方在申请复议时也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辩驳:
1、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知识产权(也就是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后的胜诉可能性);
2、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