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刑讯逼供行为必然是主体对职权的滥用,侵犯了国家的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对被害人而言,刑讯逼供必然使其身心受到损害,侵犯其人身权利.因此可以说试论刑讯逼供罪所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但是刑讯逼供罪的产生,旨在限制公共权力对人身的侵犯,此种犯罪主要是侵犯国家司法活动,属于特殊的职务犯罪,以法治的原则或精神来衡量,将之作为一个职务犯罪更能说明此种犯罪的本质.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一般的违法者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