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评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由第三方造成伤害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方按人身损害赔偿之后,还可以享有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伤职工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进行人身伤害伤残评定,然后再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进行工伤伤残评定。关于北京工伤鉴定交通事故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