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典当行利息规定
一、典当收费分综合服务费和利息。
1、典当时预扣综合服务费;
2、续当时当户应结清前期利息并支付当期月综合服务费;
3、赎当时收回当金并计收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计收)。
二、综合服务费率标准:
1、当金1万元以内,月综合服务费率4.2%;
2、当金1万元以上(含1万元),月综合服务费率4%;
3、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服务费率2.7%;
三、当期内提前赎当:
1、当期不足5天,按5天收取月综合服务费和利息;
2、当期6天-15天按15天计收;
3、当期16天-30天按30天计收。
4、凡是提前办理赎回业务按规定可以退费的客户,必须凭原当期发票办理退费手续。原当期发票如有遗失则不予退费。望各位客户妥善保管好原始发票。
四、绝当后如当物未处理,当户如需赎当或者续当,经协商后可予办理,典当行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补收月综合费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