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不适时,分为以下两种:
1、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之前,由于合法权益尚未处于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胁或侵害之下,一般不允许实施防卫行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的实行行为尚未着手,但是由于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并且其在预备阶段已经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从而形成了防卫的紧迫感,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但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的预备行为不能进行防卫行为,而只能做好一定的防范措施。
2、如果在不法侵害已经终止后,对侵害人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以下几种情形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被人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由于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使其停止的问题,因而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行为,而是一种带有报复性特点的私力救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