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伤残鉴定,应当对委托的伤残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伤残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伤残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残鉴定委托,司法伤残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伤残鉴定材料。
司法伤残鉴定委托包括即时受理、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信函提出鉴定委托)、协商受理(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四种。重新鉴定的委托无须重新委托需要在委托书中注明。
以上是北京做伤残鉴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