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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贷高利贷还不上的人可以搜集证据证明属于高利贷,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无效。如果私人借贷高利贷是为了诈骗则会坐牢,否则属于民事案件,不会坐牢。家里有些奢侈品可以查封拍卖,但会影响正常生活的物品和房子不会查封拍卖。
对于借款利息,我国法律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即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而对于超出法定范围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如果当事人还不起高利贷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认定高利的部分是无效的,这样自己就不用还高利贷了。
民间高利贷行为始终被最高人民法院界定为一种民事行为。据此,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仅仅是高利不受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
而且,民间借贷都是会要求签订贷款合同的。在合同规范无异议,并且合同内容无争议合法的情况下,若借款人不还款的话,出借人有权将借款人告上法庭,法院可判决将借款人的财产进行拍卖用以偿还民间借贷欠下的资金。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若借款人是通过高利贷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想要不还款,虽然出借方比较难通过法律的手段让借款人支付资金还款,但是出借方一定是有其催还款的方式方法的。严重者甚至有高利贷欠款不还被威胁到个人正常生活、生命安全的情况。